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问题”诊所采访相关问题。辽沈晚报记者 王迪 摄 房主没提供房证、没提供租房合同,租房者开口腔诊所,被举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5月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该诊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该案中有情节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将违法线索移交给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 房主举报:有人伪造 我的房证办营业执照 2019年12月,沈阳市浑南区临波路一处门市房房主向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称在其门市二楼经营的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主张先生称,自己曾将该处房产租给曲某,现用于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目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内。 2019年5月15日,曲某将门市二楼分租给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经营者贾某。张先生说,因为与租户曲某因纠纷处于诉讼阶段,“正在打官司,我怎么能给对方提供手续进行房屋转租呢?” 张先生强调,况且通过自己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该处房产证的原件因抵押贷款一直存放在银行,因此从未向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提供过房产证相关材料。 张先生当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举报材料和个人贷款还清证明、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指认调取的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档案中的房证图片与房证原件七个不同之处。 同时张先生称,其从来没有与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对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 立案调查后,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政EMS及传真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某房产证真实性的函》,但直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有回函。 2020年1月10日、14日,案件承办人两次对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负责人贾某进行了与案件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在5月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经核实,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注册登记材料中的房证与房证原件存在七处不同之处,房证造假。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注册登记提交的带有房主张某夫妻、乙方贾某签字的房屋租赁协议,该三人确认均不是本人签字,为虚假材料。综上所述,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构成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诊所开业以来,违法所得3万元,按照相关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看到该诊所仍在正常营业。前台工作人员称负责人贾某正在工作,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下午1时许,记者电话与贾某取得联系。贾某表示目前正在整改期限中,但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说法不认同,对举报人的行为表示异议。 举报人存疑:骗取的 工商登记为何不撤销?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发布后,举报人张先生存在疑问,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答复,处理结果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相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属于“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此,张先生表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于法律条文相冲突的情况,按照上位法执行。而此案中两部法规中的条款并未冲突,都应该执行,“以非法方式骗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难道不应该纠正错误,予以撤销吗?而且在申请营业执照登记需要提交的三个材料中两个造假,难道不属于‘情节严重’吗?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法规,也应该予以撤销登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河站东市场监管所马姓负责人表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期限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嫌刑事犯罪 案件将移交公安机关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沈阳浑南贾健口腔诊所注册登记系经营者贾某委托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财务部李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 在此案调查阶段,因伪造房产证触犯刑法中“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承办人曾针对举报材料中“房产证造假问题”及时告知举报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也说明,“将该案违法线索移交沈阳市浑南区公安分局。”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河站东市场监管所马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向公安机关移交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