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售卖这些美容产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王某某有本科学历,经营着一家牙科诊所。本来收入也算不错,他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无相关批号的进口玻尿酸等产品,通过两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售卖,并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截图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供述: 网购玻尿酸、水光针等 通过微信售卖赚取差价 1984年出生的王某某,有着大学本科学历。从2015年开始,他在四川西昌经营着一家牙科诊所,具有口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王某某于2018年3月7日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凉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
文图无关,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王某某供述,2017年4月份,他通过微信和微信群认识了一些卖玻尿酸、水光针等美容产品的人,“开始我是帮卖家联系买家,联系上了由卖家直接发货,我从中赚差价”。 在2017年国庆节后,积累了不少人脉关系的王某某开始自己进货销售,主要是玻尿酸、水光针、麻膏、蛋白线、面膜等。他供述,到被查时截止,大概进了12000盒货品,卖出去4000余盒,剩下的在家里,“我通过微信群向多人售卖这些产品”。 这些商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全是韩文和英文,他平时囤货在自己的二姐家中。“我的12000余盒中,玻尿酸大概11000余盒,剩下的是水光针、麻膏、蛋白线。”王某某供述,进的货全国各地都有销路,但主要销往浙江、江苏、河南等省。 “如果有客户需要肉毒素,我通过微信联系卖家,由卖家直接发货给买家,我从中赚差价,一瓶赚20~30元。”王某某称,挣的钱都压在货上了。 起诉: 购买300余万产品加价销售 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所销售的药品无相关批号、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玻尿酸、麻舒痛乳膏、肉毒素等假药以及聚对二氧环己酮缝合线、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等医疗器械。 王某某从金某某处购买货值117.19万元的“纽拉美斯”、“德玛莱斯”、“贝拉”等三种品牌玻尿酸后予以加价销售。经鉴定“纽拉美斯”玻尿酸、“德玛莱斯”玻尿酸系假药,“贝拉”玻尿酸经鉴定系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王某某从郑某某处购买140余万元“麻舒痛”“冰美人”等两种品牌麻膏后予以加价销售。经鉴定“麻舒痛”麻膏系假药。 王某某分两次从一个微信名叫“海关洗化小王子”的上家处以每箱1万元的价格购进“丽珍”牌玻尿酸45箱,案发前王某某以每箱12550元的价格将其中6箱予以销售,其中2箱被买家退回快递营业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丽珍”牌玻尿酸为假药。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购进上述假药和医疗器械后,通过微信名为“隔壁老王正品批发”和“红太狼正品批发”的两个微信号在网络上销售上述产品,并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购买者,获取非法利益。公安民警在西昌市将王某某抓获,并查获了王某某尚未销售的大量假药及医疗器械,并从快递工作人员胡某扣押代收货款137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王某某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判决: 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罚50万元 日前,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数种有产品标示但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玻尿酸以及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原法律条款,系药品管理部门认定本案所查获的未经批准进口的部分玻尿酸“按假药论处”以及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条款已由立法机关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取消了该种“未获批准进口、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适用情形,现已颁布实施。 据此,对王某某所购销之物,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产品所标示的内容,认定为未获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及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而不再认定为“假药”;加之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王某某购销的相关产品属于实质假药,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仅成立非法经营罪。故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因相关法律进行修订而不成立,对此,法院依法予以更正。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玻尿酸及医疗器械的价值,涉及到王某某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的认定问题。经查,因该部分产品均从境外流入我国,并非国内上市产品,并无相关售价可询,物价鉴定部门确因此特殊性而未能获取相关产品的价值鉴定依据,但是,根据王某某的供述、交易记录、查获的药品等,足以认定其非法经营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但考虑其所销售的境外产品绝大多数均系玻尿酸及与之相关的辅助性医疗器械,该部分产品虽因标示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适用症而认定为药品,但究其实际用途,主要还是发挥美容护肤的功能与作用,且客观上亦未造成消费者身体危害的后果,与非法销售其它实质药品的行为相比较,其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相对较低,应当有所区别。 根据王某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考虑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近日,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本案查获的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查获王某某的犯罪所得13707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