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3月1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17号】。 2019年4月25日,当事人洋紫荆牙科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关编号4403144510)持530120191012173475和530120191012173456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二氧化锆、牙科铂合金等货物入境,由粤Z B C7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进口载货清单号:1100288465184,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发现,530120191012173475报关单第四项申报进口货物二氧化锆,商品编码2825600090,重155.8千克,实际进口货物二氧化锆瓷块,商品编码6914900000,重155.8千克。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8659万元。经调查,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另经海关查验发现,530120191012173456报关单第二十三项申报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申报商品编码7110191000,实际商品编码711029100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7.9090万元。当事人该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检验报告、价格鉴定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伪报进口二氧化锆瓷块的商品编码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标的(二氧化锆瓷块36.2千克);2、科处罚款人民币1.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进口牙科铂合金商品编码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因此,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标的(二氧化锆瓷块36.2千克,如无法或不便没收,应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7.6788万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9.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